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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财产折价款10000元、9月23日给付90000元,剩余财产折价款2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某某10万元、11月30日付5万元、12月30日付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3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