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振玉与李玮龙、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90-1号申请执行人孙振玉,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玮龙,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玮龙、刘晓霞收入933653.9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