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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希云与葛静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云,葛静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90号原告马希云,女,汉族,现已退休。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女,汉族。被告葛静铭,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云诉被告葛静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