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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万赋与被执行人储节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赋,储节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徐万赋,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储节来,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万赋与被执行人储节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储节来欠徐万赋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4年8月10日前支付利息170000元(自2010年9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余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储节来负担诉讼费4000元。因储节来未履行义务,徐万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储节来存款53000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其所有的苏A×××××号轿车1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经房产等部门信息查询,未发现储节来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扣划的存款、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苗 欣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郭嘉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