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春明与张洪贵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明,张洪贵,明连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明,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贵,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陈文明,住庆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连龙,住庆安县。上诉人马春明因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大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延丰,被上诉人张洪贵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明,被上诉人明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大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