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恩友与王相新、王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友,王相新,王继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76-1号原告:徐恩友。被告:王相新,农民。被告:王继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友与被告王相新、王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相新、王继虎所有的鲁H×××××号9米6高栏货车、HBXXXX号9米6高栏货车、鲁H×××××号9米6高栏货车三辆,并已提供案外人许凤雪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徐西峰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恩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相新、王继虎所有的鲁H×××××号9米6高栏货车、HBXXXX号9米6高栏货车、鲁H×××××号9米6高栏货车三辆。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案外人许凤雪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徐西峰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