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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恩友与王相新、王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友,王相新,王继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76-1号原告:徐恩友。被告:王相新,农民。被告:王继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友与被告王相新、王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相新、王继虎所有的鲁H×××××号9米6高栏货车、HBXXXX号9米6高栏货车、鲁H×××××号9米6高栏货车三辆,并已提供案外人许凤雪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徐西峰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恩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相新、王继虎所有的鲁H×××××号9米6高栏货车、HBXXXX号9米6高栏货车、鲁H×××××号9米6高栏货车三辆。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案外人许凤雪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徐西峰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