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佳宝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九地地产营销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宝,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九地地产营销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754号原告胡佳宝,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易刚,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韵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娟,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九地地产营销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霍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柯,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宝诉被告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九地地产营销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佳宝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胡佳宝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