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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告吕某,女,生于1988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