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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迈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某甲要求宣告张某甲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迈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潘某甲,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生。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智萍,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顾东斌,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潘某甲要求宣告张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甲系孙子与祖母关系。被申请人张某甲于1963年夏天走失,后于1963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被申请人张某甲配偶潘某乙于2012年7月16日死亡。被申请人张某甲与配偶潘某乙共生育2个子女,分别为潘某丙、潘某丁。潘某丙于2003年3月10日死亡。申请人潘某甲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起诉,请求宣告张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1936年9月1日生,原住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33号,户籍已于1963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注销。被申请人张某甲与潘某乙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潘某丙、女儿潘某丁。潘某乙已于2012年7月16日死亡。潘某丁的户籍已于1963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注销,至今下落不明。潘某丙已于2003年3月10日死亡。申请人潘某甲系潘某丙儿子,与被申请人张某甲系孙子与祖母关系。被申请人张某甲自1963年夏天走失,后于1963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现被申请人张某甲下落不明满四年,被申请人张某甲的配偶潘某乙已死亡,儿子潘某丙亦已死亡,女儿潘某丁的户籍已在1963年即被公安机关注销,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潘某甲作为被申请人张某甲的孙子,有权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甲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现一年的公告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某甲仍下落不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潘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被申请人张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