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思辰与孙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辰,孙振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马思辰,儿童。法定代理人赵英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全,农民。原告马思辰诉被告孙振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思辰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振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思辰撤回对被告孙振全的起诉。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