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学征与炮车镇堰洼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征,炮车镇堰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黄学征,农民。被告炮车镇堰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堰洼村。法定代表人陆化条,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征诉被告炮车镇堰洼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学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学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