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子剑、周丽等与朱春生、董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子剑,周丽,朱春生,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1-1号原告:袁子剑,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友好里4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705202839。委托代理人:周丽(袁子剑之妻),身份同下。原告:周丽。被告:朱春生。被告:董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子剑、周丽与被告朱春生、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子剑、周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春生、董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子剑、周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春生、董梅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