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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绍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绍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树峰。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东环忠街48号。被告李绍乾,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