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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旋与深圳市应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应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旋,深圳市应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58号原告张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被告深圳市应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聂武胜。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庄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旋、被告法定代表人聂武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7日,原告委托被告帮做初级职称认定,付给被告3000元,并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2015年5月8日至5月11日,原告在处理本单位申报职称认定的文件过程中发现,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说明中(http://www.szhrss.gov.cn/ywgz/ywgzzyjsryl/200809/t20080919_52972_13879.htm),在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而按照这个条件,原告并不具有初级职称评定资格的条件,2015年5月12日,原告决定终止合同履行并要求被告返还委托费用,但是被告拒绝。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协调解决,被告都以费用无法退还或者逃避方式来面对纠纷。被告作为专业的委托认定职称中介,事前并未询问清楚委托人的工作经历就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并收取委托费用;事后在并未实际对被告帮做过任何材料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拒绝返还委托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变更和撤销合同之规定以及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委托职称认定费用3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认为,本案争议的咨询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职称认定咨询协议》完成了约定的咨询服务,协议签订后,被告通过电话及QQ邮件的方式向原告提供了咨询服务;被告收取的只是职称认定咨询费。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系原单位的工作证明,并非现工作单位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职称认定咨询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做初级职称认定材料,职称从原告先工作单位上报深圳市人保局,原告自行处理现工作单位职称认定的文件确认等事宜。付款方式为总价款3000元,签订本同时,原告已经支付3000元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份收款收据,收到原告支付职称认定咨询费3000元。2015年6月30日,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张旋的工作证明,称,自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在该司从事通信工程技术员工作,累计从事专业工作9个月。本院还查明,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说明中(http://www.szhrss.gov.cn/ywgz/ywgzzyjsryl/200809/t20080919_52972_13879.htm),在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本院还查明,被告提交了QQ聊天记录,被告就有关职称评定需要的文件材料、填报要求、认定表等资料向原告进行了介绍。2015年5月12日,因原告在工作单位申报等方面存在障碍,向被告提出终止、解除签订的合同,不想继续被告提供的服务。被告具有教育培训、咨询等资质。以上事实有《职称认定咨询协议》、工作证明、收款收据、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职称认定咨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专业的教育培训、咨询机构,其对职称认定等应具有专业优势,在原告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晓原告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级职称认定。但是,在协议签订时,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故原告在获知自己不具备初级职称认定的条件后,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从原告签订协议至提出解除合同不超过5天,被告也只是在网络上对原告进行咨询指导服务,并且原告职称评定不能,原告、被告双方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有关情况,涉案《职称认定咨询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故合同解除后,考虑到被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定被告向原告退回咨询服务费2500元,原告超出此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的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应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旋退回咨询服务费用人民币2500元;二、驳回原告张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世豪(代)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