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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友明与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明,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0号原告:赵友明。委托代理人:赵智红。委托代理人:夏富勇。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普顺,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赵友明为与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包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友明的委托代理人赵智红、夏富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达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普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友明起诉称:被告因业务发展分别于2001年9月17日和2002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约定月息0.6%。被告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底。2015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顺达包装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赵友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赵友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两份,拟证明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和2002年6月5日分别向原告赵友明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顺达包装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顺达包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9月17日和2002年6月5日,被告顺达包装公司分别向原告赵友明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两份,分别载明借款30000元和借款20000元,月息0.6%。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自认被告已按月息0.6%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底。原告催讨未果,于2015年7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顺达包装公司向原告赵友明借款50000元,有收款收据两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收款收据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借款后经催讨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在借款30000元的收款收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不支持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0.6%计算利息的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款20000元,原、被告在收款收据中约定月息按0.6%计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友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6%按本金2000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赵友明负担25元,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