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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周勇申请执行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罗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勇,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罗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王周勇。被执行人: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小丰。王周勇与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罗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金额为525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9月28日尚未受偿金额525000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