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陶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42号罪犯陶磊,男,汉族,1980年5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怀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蚌刑终字第00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陶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陶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陶磊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案发后罪犯陶磊及其同案犯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赔偿了其经济损失12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安徽省怀远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陶磊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怀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证实,案发后罪犯陶磊及其同案犯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赔偿了其经济损失12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陶磊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陶磊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陶磊及其同案犯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其经济损失。故陶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