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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丽治与苏宝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治,苏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治,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宝清,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丽治与被执行人苏宝清合伙协议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丽治要求被执行人苏宝清给付欠款人民币14205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