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宜坤、陈芬与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宜坤,陈芬,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王宜坤,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陈芬,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王宜坤的妻子)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淑敏,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27日,两申请人与任淑敏等5人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并由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自2015年8月起,累计拖欠两申请人款项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0万元。故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皖h×××××学号等20辆车予以查封。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宜坤所有的房屋(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和王宜辉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皖h×××××学中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宜坤、陈芬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宜坤所有的房屋(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和王宜辉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