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叶某某,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洛江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赖某某,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季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