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徽兴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欧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欧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兴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发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文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欧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中华路西段8号。法定代表人:李银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俊彪,该公司销售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欧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兴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欧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杨文莲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