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金刚村永金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郑祥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惠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7号。法定代表人韦波。委托代理人黄翰乾,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兴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惠琴,被告广西鑫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翰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向被告销售制品编织袋,至2013年4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万元。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支付1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万元,经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万元。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与原告发生编织袋买卖关系,尚欠原告货款59万元没有异议,但因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在2016年底前分期付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原告认为在2016年底前付清时间过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近期内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尚欠原告59万元货款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予清偿。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请求尚欠原告货款在2016年底之前分期付清,期限过长,原告难以接受。原被告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应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昆明新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9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中级法院,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兴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