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执行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永申请翟耀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永,翟耀,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行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公民身份证号×××,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薛永丽,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耀,公民身份证号×××,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和丽舍A448。被执行人张红艳,公民身份证号×××,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和丽舍A44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康证执字第2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被申请人翟耀、张红艳应给申请人吕永返还17000000元整本金及截至2014年7月11日的利息7018733元整,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翟耀位于康巴什新区正阳街宏源鑫都小区B号楼-101,-102,201,20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字第1097**号)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申请以流拍价(上述房屋流拍价为:25672455.00元)接受上述房产,并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康巴什公证处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康证执字第2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田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