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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奇与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向原告程某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凯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