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奇与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向原告程某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凯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