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庆金与梁大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金,梁大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曾庆金,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曾成文,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梁大天,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金诉被告梁大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金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曾庆金负担。审判长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一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