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绍敏与秦继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47号原告陈绍敏,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艾岚,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继奉,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敏与被告秦继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绍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