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连旭与张玉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连旭,张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任连旭,农民。被执行人张玉满,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唐执四字第610号任连旭与张玉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会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