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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连旭与张玉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连旭,张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任连旭,农民。被执行人张玉满,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唐执四字第610号任连旭与张玉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会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