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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孟祥龙与孙爱如、何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龙,孙爱如,何红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孟祥龙。被告:孙爱如。被告:何红芝。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孟祥龙、何红芝欠原告孟祥龙本金430000元,利息161250元,共计59125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二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至2016年4月1日之前还清。二、二被告如有一期逾期履行,则原告可申请执行所有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85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宪友审判员  张文广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