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孟祥龙与孙爱如、何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龙,孙爱如,何红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孟祥龙。被告:孙爱如。被告:何红芝。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孟祥龙、何红芝欠原告孟祥龙本金430000元,利息161250元,共计59125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二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至2016年4月1日之前还清。二、二被告如有一期逾期履行,则原告可申请执行所有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85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宪友审判员 张文广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