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昊印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萌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昊印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鑫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626号原告:绍兴县天昊印染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叶建英。委托代理人:徐世汇。被告:张家港市鑫萌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昊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鑫萌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昊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绍兴县天昊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