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文武与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武,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文武。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路50号。负责人杨善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文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