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福德与赵庆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94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德,农民。被执行人赵庆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德与被执行人赵庆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庆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