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小祥与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祥,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祥。被执行人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耀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祥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5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祥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3月10日,本院在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执行款1185563.57元。另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西中执民字第00185号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一案,款项已执行完毕。经本院与市中院协调,2015年3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应发还被执行人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共计3238340元转入本院账户。至此,本院共执行到位4423903.57元。2015年4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白水分公司在陕西省白水县登记办理的土地及部分房产,现该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尚在审查过程中。因本案涉及人数较多,申请执行人频繁到本院催促执行,并要求领取执行到位款项。2015年4月29日,经合议庭研究、执行长联席会议决定,同意将涉及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前期按照50%的比例,只计算本金和诉讼费,核算后退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在退款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本次退付的款项系前期已执行到位的,总额不计算逾期利息,如果后期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再行进行分配。2015年4月30日,本院已按照上述方案向申请执行人张小祥发还款项83177元。2015年8月25日,本院派员依法对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搜查,现场查封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绿洲”小区19号楼(原15号楼)1单元2层、3层、4层、5层共计20套房屋。现因本案查封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正在异议审查阶段,而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产无土地手续,均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