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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韩锡海、陈爱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锡海,陈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苏钗,该××员工。被执行人:韩锡海。被执行人:陈爱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锡海名下车牌号为浙B×××××��车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锡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厂牌型号:马自达牌CA7201AT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