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心宽与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宽,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心宽,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组。身份证号码:4104821973********。委托代理人史国政、吴记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坡头乡不召寨村。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心宽与被告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六八煤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心宽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心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6元,减半收取18653元,由原告李心宽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