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阳江波、王冬初与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龙,阳江波,王冬初,肖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龙。委托代理人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初。委托代理人罗光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阳江波,原审第三人肖永福。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初、原审被告阳江波、原审第三人肖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志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刘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宁从越审 判 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