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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阳江波、王冬初与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龙,阳江波,王冬初,肖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龙。委托代理人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初。委托代理人罗光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阳江波,原审第三人肖永福。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初、原审被告阳江波、原审第三人肖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志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刘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宁从越审 判 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