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丽华、傅跃宗、傅顺宗、傅香丽与黄天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华,傅跃宗,傅顺宗,傅香丽,黄天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华,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傅跃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傅顺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傅香丽,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申请执行人陈丽华的女儿。申请执行人傅香丽,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天补,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天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天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丽华、傅跃宗、傅顺宗、傅香丽针车机台款人民币13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执行费人民币10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和划拨,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40.12元,扣除执行费102元,余款5438.1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天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