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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行非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兵、敖春艳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兵,敖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峡行非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小兰,巴邱镇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敖春艳。系李兵之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李兵、敖春艳夫妇于2012年1月21日计划外生育一胎。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20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男审判员  曾惠平审判员  胡瑞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