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冬。被告邱国辉。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邱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松柳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诉讼请求主张时代花园小区B2幢1703室房屋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主体为邱国辉,但该房屋主体登记已于2005年6月22日注销,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已非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