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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胜期与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7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