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刘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刘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徐建忠。被告刘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与被告刘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忠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