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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刘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刘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徐建忠。被告刘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与被告刘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忠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