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永胜与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胜,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77号申请人吴永胜,男,75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中渊,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58号。被申请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元,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旧消防院内。本院在执行吴永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