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秀娟与陆永安民间借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娟,陆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被执行人陆永安,男,1971年10月3日,汉族,个体,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刘秀娟诉陆永安民间借代纠纷一案中,宾县(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