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程洪卫、程亚娟与耿素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卫,程亚娟,耿素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0号原告程洪卫,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程亚娟,女,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系原告程洪卫之女。被告耿素平,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原告程洪卫之妻。原告程洪卫、程亚娟诉被告耿素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程洪卫、程亚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洪卫、程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洪卫、程亚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