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润晟工贸有限公司、郝春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润晟工贸有限公司,郝春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177号,组织机构代码:68723255-2。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泰安市润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被告郝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润晟工贸有限公司、郝春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高某所有的鲁J187**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