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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行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政府诉金辉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政府,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行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新华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周金星,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征收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金辉,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江南镇六顶山村。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4)第12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崔德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关于敦政处字(2014)第12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