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代琪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琪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645号罪犯代琪高,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琪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代琪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琪高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获得7次嘉奖,累计获得嘉奖14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2分(2013年6月10日因相互争吵推拉被扣1分;2013年10月26日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琪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琪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