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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运来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郑运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东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运来。上诉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六农场,且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的异议。裁定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六农场,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起诉,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赵小芬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