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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卫东与叶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东,叶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黄卫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传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叶东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黄卫东与被执行人叶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做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卫东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叶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行人未在通知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叶东生有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卫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叶东生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叶东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