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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马胜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胜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33号罪犯马胜林,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汉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胜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11875.58元(已赔付3000元,剩余部分2010年10月经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07年10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12月28日、2013年5月1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马胜林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马胜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胜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马胜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胜林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马胜林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胜林减去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