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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亚飞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王亚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小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该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1日。被告王亚飞,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日,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飞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人民陪审员  高仁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来自